已在本计划下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可以以顾问公司或顾问工程公司身份参与本计划,以协助香港/广东省的港资厂商进行资助项目:
顾问公司 - | 为清洁生产新技术项目提供顾问服务;和 / 或 |
顾问工程公司 - | 为清洁生产新技术项目提供顾问服务,以及工程服务,包括安装相关设备或系统或改善生产流程,以展示清洁生产技术的效益、实际成本及潜在财务回报。 |
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可登记成为以下一个或两个类别:
第一类别:作为顾问公司为港资工厂进行清洁生产新技术项目提供顾问服务;或
第二类别:作为顾问工程公司为港资工厂进行清洁生产新技术项目提供顾问以及设备及/或系统安装服务。
提交登记申请无需缴付申请费用。
在伙伴计划下已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其登记仍然生效,下列的登记准则适用于新登记申请。申请机构如符合登记准则将获给予为期24个月的暂准登记。申请机构如能满足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登记指引第3.3.2节的条件,其登记将会被确认。
所有新登记的申请必须符合下列的登记要求:
1. 登记成为第一类别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申请机构必须拥有最少三名员工,而每名员工须具备至少两年负责工业能源管理、排污控制、资源节约、清洁生产或同等项目顾问经验;或
2. 登记成为第二类别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申请机构有最少两年已实施包括工业能源管理,污染控制,资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方面的硬件系统供应和安装的工程项目,或同等经验。申请机构亦必须完成最少三个该等项目。
申请机构如符合登记要求,将获发暂准登记(即「P牌」),暂准登记的有效期为24个月。
已获取暂准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如在暂准期间的24个月内在本计划下被一家合资格的港资厂商委托并完成一个已获资助的清洁生产新技术项目,秘书处在审批其提交有关项目的终期报告,并达到所需标准后,其暂准登记将被确认为正式登记。
已获取暂准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如在暂准期间内,未能完成一个已获资助的清洁生产新技术项目,其暂准登记将会被注销。然而,申请机构可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已获取暂准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如在暂准期间内,就其清洁生产新技术项目所提交的报告或其服务质素未能达到所需标准,其暂准登记将会被注销。秘书处会征询项目管理委员会的意见,以决定是否接纳该申请机构重新提交的登记申请。
第一步 | 申请机构须在申请表格内清楚列明其欲登记的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的所属类别。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须把已填妥之登记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包括其雇员的工作经验证明,及最少三个具备委托公司联络资料的项目工作记录一并电邮至秘书处。 |
第二步 | 秘书处会在收齐所需资料当日起计十个工作天内处理登记申请。如有需要,秘书处可要求申请机构作出澄清及提供补充资料。 |
第三步 | 如符合所有登记准则, 秘书处会将该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列入相关的登记类别。并通过本计划的官方网站(http://www.cleanerproduction.hk)公开有关资讯。秘书处将在完成处理程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环境技术服务供应商 未能符合登记准则的申请,秘书处会把该登记申请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项目管理委员会会决定是否接纳该登记申请,秘书处会以书面通知申请机构最终决定。如该登记申请不获接纳,秘书处会向申请机构提供解释。项目管理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设上诉机制。 |
申请详情请按此处。